
会 徽
”中”字表示中国和中国地质学会,“土、石”代表地质之质,“山、水”分别代表造山运动、火山活动和海浸、海退及其他水力现象等内、外力作用。它们也代表中国四大地史时期的特点,“石”为元古宙地层,“水”为古生代海相沉积,“山”为中生代造山运动,“土”为新生代主要沉积。这四字位置正好反映我国地理特征,西边多山,东边为海洋湖泊,南方多丘陵石山,北方以黄土堆积为主。“土中石”、“石中土”、“山中水”、“水中山”阐述了地质学若干基本哲理。注:会徽由章鸿钊、谢家荣、杨钟健、葛利普设计,张海若书篆,于1937年第13届年会通过。(来源于中国地质学会官网)
中国地质学会会歌
勘探队员之歌


青海省地质学会章程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2023年8月28日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青海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Qinghai Province”,缩写为“GSQ”。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海省地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支撑单位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7号(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邮编:810008。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学术交往与友好联系,发展地质科学与技术,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参与行业科学技术、法规的制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技术资质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地质科技开发等工作;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
(四)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五)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论文集、期刊和本领域的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图书资料、科普刊物、音像及多媒体制品等。评选优秀科技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地质行业职工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组织或协助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重大地质科技成果和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九)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广大会员服务的其它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四)本会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执行本会章程,不具备法人资格;
(五)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坏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六)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选)聘、经费自筹。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个人会员
在本会的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地质类或资源环境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者保留会员资格);
4.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包括地质矿产经济类)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5. 从事地质科研、生产、科学普及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
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支持学会工作的地质科研或教学、生产、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即理事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处发文通告;
(三)入会后,个人会员可通过网络注册同时获得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和会员管理
(一)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集中统一管理;
(二)会员资格,包括负责人职务及会员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将及时调整更新,并根据情况予以公告;
(三)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免费获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及在本会编辑的出版物上发表学术成果的权利;
(五)享有申请或推举本会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
(六)享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七)优先(优惠)参加本会或中国地质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等活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六)支持挂靠本单位的学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组织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会员单位、本会秘书处推荐产生。现任理事会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终止等做出决议;
(九)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会员单位及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4年。
(二)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三)理事会理事由有关会员单位推荐人选,经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关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名誉理事是本会特设的永久性荣誉称号。名誉理事只授予在本会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学术上有成就、有威望,年过55周岁并已卸任,对本会工作有过贡献的地质学家。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的调整、重大事宜的决策等除外)。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二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三)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1名。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积极支持和关心学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学术交流;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坏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派出。
我会授权成立中国地质学会青海会员服务中心,机构主要人员由本会秘书处成员担任,即两个机构一套人马。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一)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五)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是该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本会工作,并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委员应当是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专家学者或地质科技工作者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涵盖从事该专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管理部门;
(六)本会分支机构每4年换届一次,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2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 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 1000元/年。
本会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资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委托具有专业会计资质的单位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资产清册。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在秘书处,法人章和财务章保管在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青海省科技社团党委要求,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层面的功能型党组织(青海省地质学会党支部),成员由常务理事中的党员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党支部经由青海省科技社团党委审批成立,接受青海省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
学会党支部设书记1 人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 人,由支部书记提名,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党支部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并指定专人(党员)负责。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本会负责人的意见,解除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一)保障政治方向,及时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注重引导监督,保证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推动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三)参与学会重大问题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册,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 8 月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青海省民政厅印发的《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青民发[2020]58号)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地质学会组织机构
- 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本会设置“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质询、建议。
-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青海省地质学会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二款)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本会成立功能型党组织,受中共青海省科技社团党委会领导,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 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双重领导。
- 我会经中国地质学会授权,成立“中国地质学会青海会员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理 事 长

常务副理事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秘书处: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7号地质科技大楼A1208室。
联系电话:0971-5368131
电子邮箱:qhdzxh@126.com